发布时间: 2025-03-05 来源:四川和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浏览量: 65
关于内江市交通电镀厂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
一、地块概况
内江市交通电镀厂地块位于内江市市中区交通镇同意村14队,总占地面积5757.5m2。内江市交通电镀厂成立于1986年,原为内江市中区交通乡人民政府企业,1999年改制成私人经营管理企业,2011年11月停产。根据2018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信息采集及采样布点工作,内江市交通电镀厂地块存在土壤超标情况,2019年8月29日,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关于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通知》(内市环联[2019]16号),文件将内江市交通电镀厂地块纳入了四川省“需核实增补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2019年10月11日,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向内江市交通电镀厂送达了《内江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内江市交通电镀厂地块纳入疑似污染地块管理的通知》,要求内江市交通电镀厂尽快完成厂区疑似污染地块调查工作。由于当时企业还未完成拆迁补偿协议,故未按期开展土壤调查工作。目前内江市交通电镀厂已完成拆迁补偿,地块交由内江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代管。由于地块在前期重点行业企业调查中已发现超标,且地块暂时不开发,故内江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计划将该地块按照《四川省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指南》(川环办函〔2021〕334号)和《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行)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在此之前需要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后续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提供依据。为此,内江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委托四川和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该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工作。
二、地块使用现状和历史
评估地块位于内江市市中区交通镇同意村14队,占地面积5757.5平方米。现场踏勘期间(2024年9月),通过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发现,内江市交通电镀厂成立于1986年,2011年11月停产。企业石灰厂、电镀车间以及彩钢顶棚区房顶均已拆除,企业的生产区主要集中在地块西侧电镀车间,其他区域均闲置,后租借给其他企业使用。西侧电镀车间主要分为1#电镀车间和2#电镀车间两个部分,1#电镀车间位于整个电镀区北侧,1989-2005年主要镀铬,2005-2011年镀锌;2#电镀车间为开放式车间,主要分为综合电镀区和镀锌区两个部分,综合电镀区涉及镀锌、镀铜、镀铬、镀镍生产线,其中镀锌生产线生产时间为1986-2011年,镀铬和镀镍生产线生产时间为1988-2005年,镀铜生产线生产时间为1988-2008年,2#电镀车间镀锌区生产时间为1986-2011年,为备用生产线。由于地块内车间屋顶均已破损,为防止降雨导致地块内污染物经地面漫流发生迁移,故企业于2024年12月对地块电镀生产区域进行地面硬化和防渗处理。
三、地块未来用地规划
根据《内江市市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内江市交通电镀厂地块无规划,参考《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图(2014-2030)》,内江市交通电镀厂地块规划为防护绿地,对照GB36600-2018为第二类用地。
四、调查情况
根据地块系列导则,项目组开展了内江市交通电镀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并得出以下结论:
(1)地块内共布设18个土壤监测点位,采集土壤样品41个,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位,采集土壤样品1个;地块内布设1个地下水监测点(W4),地块外布设4个地下水监测点(W1、W2、W3、W5),采样深度水面0.5m以下。
(2)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所有土壤检测项目除了六价铬、铅和总铬外的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锌、锡的监测结果未超过江西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除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镍外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石油类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Ⅳ类标准。
五、初步调查结论
内江市交通电镀厂地块内土壤点位和地块外对照点的所有土壤检测项目除了六价铬、铅和总铬外的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锌、锡的监测结果未超过江西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结果为:有风险,应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
综上所述,根据下一步规划及结论,该地块内土壤监测指标除了六价铬、铅和总铬外的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该地块属于污染地块,应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由于调查地块暂时不开发,地块应按照《四川省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指南》(川环办函〔2021〕334号)和《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行)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