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川环发[2022]5号)、《关于做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446号)、《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等要求,我公司将乐至县仁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2023年度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予以公示。
公示附件:
附件1:乐至县仁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2023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