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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贡市长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自贡市中心城区控规B5-23-1、B5-23-2、B5-23-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发布时间: 2022-04-03 来源:四川和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浏览量: 421

一、地块概况
自贡市中心城区控规B5-23-1、B5-23-2、B5-23-3地块均位于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光明巷8组、长伍路以西,总用地面积56550.33m2,其中B5-23-1地块占地面积52325.35m2、B5-23-2地块占地面积1005.77m2、B5-23-3地块占地面积3219.21m2。B5-23-2和B5-23-3两个地块位于B5-23-1地块的东北侧,三个地块边界紧邻。B5-23-1地块西侧部分区域原为自贡恒波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厂房,现已拆除,北侧部分区域原为四川久大盐业(集团)公司生产区、南侧部分区域为原长发井采卤区域,其他区域原为居民居住区和空地;B5-23-2地块现状为黄石坎盐道遗址;B5-23-3地块现状为荒地,根据2022年2月17日“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划条件(2022)9号)(见附件一),B5-23-1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属于居住用地(R),为第一类建设用地;B5-23-2地块规划用途为文物古迹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为第二类建设用地;B5-23-3地块规划用途为广场用地,属于绿地(G),为第二类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B5-23-1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B5-23-2地块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规定变更前均需要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为此,自贡市长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和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自贡市中心城区控规B5-23-1、B5-23-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B5-23-3地块紧邻B5-23-2地块东北侧边界,故一并纳入本次调查评估范围)。
二、地块使用现状和历史
地块利用历史:地块内利用历史主要为居住区和工业企业、未开发区。
地块利用现状:地块西侧原自贡恒波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区域:厂房建筑已拆除,办公区域有部分建筑未拆完,现场有砖石等建筑垃圾遗留;南侧原长发井区域:建筑已拆除,现场有建渣遗留;地块内北侧原四川久大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区域厂房部分拆除,库房外租存放废旧设备;地块内原居民居住区:大部分建筑已拆除,现场有大量的建渣遗留;其他区域:荒地,包括未开发区域和古盐道。
三、地块未来用地规划
根据贡井新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修图,确认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商业混合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广场用地。同时根据“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划条件(2022)9号)(见附件一),B5-23-1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属于居住用地(R),为第一类建设用地;B5-23-2地块规划用途为文物古迹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为第二类建设用地;B5-23-3地块规划用途为广场用地,属于绿地(G),为第二类建设用地。
四、调查情况
B5-23-1地块曾经存在工业企业活动,生产时间较久,由于西侧和南侧工业活动区构筑物已拆除,地面硬化情况无法判断,从保守性角度考虑,认为此两个区域存在生产车间、库房泄漏污染可能性;北侧工业活动区固废未妥善处理,库房三防措施不完善,存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风险,且地块边界附近有露天喷漆行为,判断地块存在潜在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石油烃(C10-C40),有潜在污染的可能性,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B5-23-2、B5-23-3地块历史和现状用途均不涉及工矿用途,来自周边污染源的影响极小,不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查清评估地块内的污染因子、污染程度和范围,本次在B5-23-1调查地块内布设7个土壤监测点位,采集土壤样品22个,地块外布设1个地块外土壤对照点位,采集土壤样品1个。
在评估地块内布设2个地下水监测点(W2、W3),在地块外地下水流向上游布设1个地下水监测点(W1),采集地下水样品3个。
地块内7个土壤采样点位(共22个土壤样品)中所监测污染物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调查地块内布设的2个地下水监测点位污染物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Ⅳ类标准。
五、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自贡市长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城区控规B5-23-1地块内土壤监测指标均未超过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下一步可作为第一类用地使用;自贡市长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城区控规B5-23-2、B5-23-3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第二类用地使用。

                                                          2022年4月3日

/u/site/a/202204/11/f16015000yid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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